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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区人民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10-06

一、优惠政策

来我区投资的新、扩建项目,除享受国家、自治区、乌海市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财政政策

第一条:投资工业生产性项目,经营期10年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从投产之日起,按以下比例享受财政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00—500万元的,三年内按企业每年实际上缴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财政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500—3000万元的,五年内按企业每年实际上缴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财政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实际上缴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五年给予全额财政奖励,后两年给予50%的财政奖励。

第二条:投资自治区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经营期10年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从投产之日起,五年内按企业每年实际上缴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财政奖励。

第三条:投资农业综合开发和生态建设项目,经营期10年以上,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五年内按企业每年实际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和各种涉农税,给予全额财政奖励。

第四条:投资第三产业项目,享受海南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海南党发[2003]24号)中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五条:投资城区改造和房地产开发项目,享受《海南区城区改造开发优惠政策》(海南政发[2003]21号)。

(二)土地政策

第六条:各类投资项目的用地,按不同用途,以出让、租赁或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土地出让金按最低限价分期缴纳。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自治区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土地由区政府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偿提供给企业使用。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三)减免费政策

第八条:投资的各类新建(扩建)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时,各种证照只收取工本费,除代国家、自治区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分期缴纳以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落户工业园区的项目,执行乌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工业园区建设和管理的若干规定》(乌党发[2003]2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投资商及家属、子女的生活、学习、就业等各种服务,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免收其他额外费用。

(四)出口补贴政策

第十条:凡自营出口的企业,每出口创汇一美元,除享受国家、自治区、乌海市规定的补贴外,区财政另外补贴0.02元人民币。

(五)保障政策

第十一条:对投资项目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制度。

第十二条:对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

第十三条:实行企业投诉制度。企业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服务和其他工作不满意的,可以向企业投诉中心进行投诉。

二、奖励办法

(一)对争取建设项目和上级投资的奖励

第十四条:争取到国家、自治区、乌海市及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上级部门)安排到我区的项目投资或分配性资金(统称无偿投资),按以下比例给予奖励:上级投资或实际拨款在500万元以下的,按5%奖励;500万元以上的,按7%奖励。

第十五条:争取到上级部门安排到我区的低息投资或分配性低息投资(统称有偿投资),根据资金使用年限,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与低息额的差额的50%进行奖励,每年奖励一次。

第十六条:争取到其它上级财政资金补助及本规定未包括的上级投资,按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奖励。

第十七条:第十四条至十六条所列的资金不包括上级计划内的财政拨款和上级批准的项目配套资金、技改资金、扶贫资金、世行贷款等。

(二)对引进区内外客商投资的奖励

第十八条:引进区内外客商来我区投资独资、合资、合作的生产性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按以下比例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按1%奖励;1000—3000万元的按1.5%奖励;3000—5000万元的,按2%奖励;5000—8000万元的,按2.5%奖励;8000—10000万元的,按3%奖励;10000万元以上的,按4%奖励。

第十九条:引进区内外客商来我区投资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环保和生态建设、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按以下比例给予奖励: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下的,按1%奖励;300—1000万元的,按2%奖励;1000万元以上的,按3%奖励。

第二十条:引进区内外客商来我区投资餐饮、商贸、流通、娱乐等非生产性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项目建成并运行后,按以下比例给予奖励:200万元以下的,按1%奖励;200—500万元的,按1.5%奖励;500—1000万元的,按2%奖励;1000万元以上的,按3%奖励。

(三)对纳税大户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凡年应纳税额在300万元以上且无新欠税的企业,按以下比例给予奖励:纳税300—500万元的,按2%奖励;纳税500—1000万元的,按3%奖励;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按4%奖励。

第二十二条:引进对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巨大推动作用的亿元以上生产性项目,1000万元以上自治区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或年创汇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外向型项目,在享受优惠政策和奖励方面,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

(四)奖励程序

第二十三条:按照谁受益、谁支付的原则,奖励资金由受益单位支付,无直接受益单位的,由同级财政支付。第二十四条:引资到位且项目正常投产后,区外经贸局、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引资人提供的引进项目和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对引进的项目和资金进行审核认定后,报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五条: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审批后,区财政局将奖金发给引进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同一个项目投资,其中引资人是两人以上的,由引资人自行协商奖金分配比例或由受益单位认定。

第二十七条:引资人所得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财政部门代为扣除。

第二十八条:对经营期未满抽逃资金或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一律取消奖励,追回全部奖金,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海南区政府制定的《海南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海南政发[2000]20号)同时废止。此前海南区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海南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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